关于开展2004年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复查工作的通知
湘建办[2004]13号
各市、州建设局(建委)、建工局(处、办),省直各有关单位:
为加强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在过渡期的管理,根据建设部《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》(建建 [1995]1 号)、《湖南省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办法》(湘建 [1998] 建字第 139 号)的规定和建筑市场管理的需要,决定对我省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进行复查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 复查范围
凡在我省取得《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》的所有持证人员。
(一)对 199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取得《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》的持证人员进行第三次资质复查。
(二)对 1999 年 01 月 01 日至 2001 年 5 月 31 日期间取得《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》的持证人员进行第二次资质复查。
(三)对 2001 年 6 月 1 日以后取得《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》的持证人员进行首次资质复查。
二、 复查内容
2001 年以来所主持完成或正在主持的工程项目是否有转包、违法分包、挂靠等行为;是否有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偷工减料的行为;是否发生过工程质量、安全事故;是否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。
三、复查程序及相应资料
(一)按分级管理原则,市、州企业向其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,各专业厅局企业及省属企业向其主管部门,其他省管企业向省建筑业协会报送如下复查材料:
1 、《项目经理资质复查表》(见附件 1 );
2 、 2001 年以来主持完成的工程业绩证明材料(包括施工合同,施工许可证,竣工验收备案表)复印件;
3 、《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》(复印件);
4 、身份证复印件;
(二) 2004 年 4 月 20 日前,各市、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企业,各专业厅局、省建工集团、二十三冶负责所辖企业,省建筑业协会负责其他省管企业完成对项目经理复查初审工作。 2004 年 4 月 20 日至 30 日各有关单位将项目经理资质复查材料报送至建设厅建管处,报送的材料包括:
1 、项目经理资质复查工作总结;
2 、项目经理身份证复印件;
3 、《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》复印件(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原件待全省年检结果审批后报送建设厅);
4 、各级项目经理资质复查结论表(见附件 2< 附软盘 > );
5 、各地区、各有关部门项目经理资质复查情况汇总表(见附件 3 );
四、复查结论
项目经理的资质复查结论,分为合格、不合格和不在岗。
(一)凡有转包、违法分包、挂靠等行为,或发生过一起三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,或发生过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,以及有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偷工减料行为的, 2003 年度内一般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达二次或严重不良行为记录达一次者,年检结论均为不合格。
(二)对 2001 年以来未任项目经理岗位职务的,为不在岗(连续两次年检复查结论为“不在岗”者,视为“不合格”);
(三)除不合格和不在岗以外,均为合格。
对已办理和正在办理离退休手续的项目经理,其资质证书应予注销;对于调离原单位的项目经理,由新单位提出申请,重新办理注册登记,并做好复查记录工作;对企业重组、合并或更名后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与企业名称不符者,需按项目经理变更单位要求及程序办理变更手续。
复查结果我厅将在湖南建筑信息网( www.hunanjz.com )上进行公布。
(四)复查盖章
各地区、各有关部门按附件 4 :《各地区、各有关部门复查盖章时间安排表》所规定的时间,将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原件收齐统一报我厅盖年检章。
五、复查要求
(一)各市、州各部门应根据《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》及本通知的要求,制定本地区、本部门的复查办法,严格审核,认真组织实施。要建立严格的工作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。在复查工作中,若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,要严肃处理;情节严重的,吊销该项目经理的资质证书。对有关行政人员失职渎职、徇私舞弊的,将严肃追究其行政责任。
(二)为健全项目经理数据库,上报的各种表格均须用统一要求的格式,其中附件 2 必须用 Access2000 格式制作,各初审部门必须将复印件(复印件必须清晰)与原件的一致性进行核验,签署“与原件核对无误”的确认意见并署名,以示负责。对于上报复查资料不符合要求者一律不予签收。
(三)各初审部门必须严格按规定时间组织复查,逾期不再受理。对应参加复查而没有参加复查的项目经理,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。
附件: 1 、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复查表
湖南省建设厅
2004年2月26日